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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产分判给两方 两法院裁定书“撞车”
今日(12日),家住海口龙华路的庞先生向南国都市报记者反映,今年3月8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将位于海口市面前坡24号之5、6楼房产裁定给了他。期间,在经指定单位评估和拍卖单位拍卖等一系列过程,历时数月而无人提出异议。然而,5月21日,突然有一名张姓男子持龙华区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到美兰区法院交涉,声称该房产已于2005年就由龙华区法院判给了他。由于该男子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这让庞先生感到非常疑惑。
裁定的房产突然多出个主人
据当事人庞先生反映,2003年3月28日,美兰区法院对其与周先生货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周先生须支付所欠庞先生货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2009年12月20日,庞先生来到该院申请恢复执行周先生尚欠22万元及逾期利息。
“2010年3月8日,我拿到了美兰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法院将位于面前坡24号第5、6层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40多万元判给了我。”庞先生说,可如今,判给自己的房产突然又冒出了个主人。
“我多次找到法院了解情况,结果发现很多问题。”庞先生说,龙华区法院的裁定书原件与张先生提供的复印件明显不一致等诸多问题,让他深感疑惑。
同一房产两家法院裁定书“撞车”
8月12日,记者见到了这两份有冲突的裁定书。
龙华区法院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南港龙轩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德位于海口市面前坡24号第5、6层的房产(含土地总面积116.81平方米中26.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交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抵偿部分债务。裁定时间为2005年4月8日。
美兰区法院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某德的位于面前坡24号第5、6层房产(无产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交付申请执行人庞某坚抵偿相应的债权。裁定时间为2010年3月8日。
而龙华区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原件与张先生所提供的复印件明显不一致,其中在原件的第二张第四行为“海南港轩”,而复印件第二张第四行则为“海南港龙轩”,原件反而漏了“龙”字。同时,原件第一张第9行为“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而复印件则为“第10号民事裁定书”,另外,原件与复印件的盖章也有明显差异。
美兰法院:未见龙华法院续封裁定书
带着庞先生的疑问,记者随后来到两家法院,找到了负责此案的两位法官。
据美兰区法院蒙法官介绍,2009年12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根据庞先生提供的财产线索到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先生)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结果发现被执行人位于海口市面前坡24号第5、6层的土地已被龙华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予以查封。
“虽说被查封,但龙华法院至今没有续封及其他处分该房产土地的法律文书。”蒙法官说,为慎重起见,承办人通过龙华法院的工作人员查阅了案卷材料,也未见到续封裁定及裁定书。为此,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先生的位于海口市面前坡24号第5、6层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将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部门。
“同时,在国土资源局的档案里有被执行人位于面前坡24号第一至第四层房产管理使用记载,却没看到有五至六层的续封裁定书。”蒙法官质疑,结案归案的案件已达6年,为何关键的裁定书未见卷中?姓张男子明知美兰法院查封、拍卖龙华法院裁给他的房产为何不提异议予以救济?龙华法院裁定书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姓张男子提供的复印件从何而来?
龙华法院:早已告知房产由该院分配
而负责此案的龙华区法院罗法官介绍,早在2003年5月27日,美兰法院就给他们来函,称美兰法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庞先生与被执行人周先生货款纠纷执行一案,发现龙华法院已查封周先生名下的房产,要求参与分配。
“当时姓庞的男子也给本院来函,省高院也转来了他的信件。事后,本院分别给高院和庞先生回函,认为本案应先满足本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要求,待其优先受偿后,若有剩余再对他进行分配。”罗法官说,事后,美兰法院查封并处置了面前坡24号大楼第7至9层的房产。并且,该院的裁决书时间在2005年,因此对方裁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蒙法官提出的质疑,罗法官认为,由于该房产是违章建筑,因此该院才未将裁定书送达房产和国土部门。至于裁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为何会不一致,他解释:“当时是我们看到原件有打错的地方,所以立即从张先生手中要回了进行修改,可能他的复印件早就印了,因此才会出现有不一致的地方。”
罗法官说,事后,龙华区法院根据海口市中级法院的督办函,与美兰法院进行了协调,一致同意各当事人都要做出让步。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反对,目前还没有一个圆满结果。
此事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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