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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购房者能否退房?
网友咨询:
我一家四口人,父母、儿子、自己两口,由于家里人口多,原单位分配住房面积虽很大,但因只有一个卫生间,总是不太方便,尤其上班时,情况更糟,于是我一家决定购买一套新房。经多方比较,我们看中一套房屋,屋内有二个卫生间,一个在客厅,另一个在主卧室内。随后,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附有房屋平面图(二个卫生间),并在合同中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7个月后,开发商向我签发入住通知书。我到现场看房时发现,主卧内的卫生间没有了,我就立即向开发商提出了质疑。开发商称原设计存在一定的问题,设计单位要求变更设计,开发商并无责任。我对此不满,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请问律师,我能退掉这套房子吗?
律师回复:
你有权解除合同,退掉房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为商品房已经建成,不可能再改变,也就是说,开发商已经以其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两个卫生间”的合同义务。开发商称原设计存在一定的问题,设计单位要求变更设计,开发商并无责任,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开发商变更房屋设计(减少卫生间)后,没有通知你。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你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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