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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没买成 房款6年退不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0:20

  “我分三次交了购房款,总额达154205元,但是房子一直没有拿到手,6年了开发商也不退房款。”昨(2)日,家住高新区的马山成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开发商返还原告购房款15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利息等。

  购买者交了款没有买到房

  据马山成说,2008年8月,他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购买南湖街晶南湖小区8栋某套住房,面积为77.33平方米,总房款21万余元。然而,开发商收取其前期购房款后,一直没有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他,也不与他联系,致使他无法进行后续付款等手续。

  2011年,马山成在市房管部门查询后得知,该房已出售给他人。于是,他多次与开发商联系,事情都没有得到解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涪城区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法院判决,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看到终审判决,马山成感动地说:“我终于可以拿回我的购房款了。”

  争议点开发商是否“一房二卖”

  买卖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解除,开发商是否“一房二卖”?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被告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并未实际送达原告本人,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解除。然而,双方曾约定,开发商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原告行使解除权。法院庭审查明,2009年,原告马山成一直居住地、电话号码均未变更。同年12月,开发商按原告提供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向马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函》,应视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没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的责任不在被告,且房管部门录入日和合同签约备案时间不是同一个概念。因此,开发商不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

  就此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2008年8月,原告马山成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于2009年解除;开发商应向马山成返还购房款154205元,并承担期间的资金利息等。

  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已付房款的资金利息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错误解读合同条款,少判马山成应承担违约金的金额,应予以改判。

  二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问题一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进行了解答。认为开发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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