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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的具体要求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6-07-09 13:05:34

  1、房地产广告要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2、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4、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5、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7、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9、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1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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