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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许可证号可识别商品房广告真伪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6:20

  随着商品房建设的日趋活跃,商品房广告大量出现在各种媒介中。商品房的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购房信息的一个主要方式。绝大多数商品房广告,除标示房

  屋的价格、位置、环境、物业管理等内容外,通常还可看到“手续齐全,产权保

  证”、“即买即住,北京市产权”等有关房屋产权的内容。

  房屋产权,也叫房屋所有权,它是一种经济关系和民事财产关系的集合体,

  它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换句话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你才能对所购买

  的商品房拥有所有权,这也就是商品房买卖与一般商品买卖的不同之处。

  那么,购房者通过商品房广告,如何才能了解你所选择的房屋是“手续齐全,

  产权保证”呢?“即买即住,北京市产权”又体现在哪里呢?作为商品房广告,

  其房屋产权的规范标示又该如何识别呢?

  对于这些问题,如果概括地回答就是:只要房地产广告中登载出了真实的房

  屋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开发商拥有预售、销售的合法权利,其商品房就是手续

  齐全、能获得产权保证、可得到北京市产权的安全的房屋。

  北京市从1994年2月4日起,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经市房地局审核

  批准,凡符合条件者,核发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从1995年月20日起,商品

  房内销也开始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销商品房,经向市房地局申请

  登记,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许可证在19

  95年11月前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1995年12月起由北京市房屋

  土地管理局核发,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核发。

  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2月30日发布,并从1997年

  2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

  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或代理

  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必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北京市关于商品房

  销售的规定也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售房广告、宣传资料中应载明许可证号。

  商品房广告必须明确载明的销售或预售许可证号分为外销和内销两种。外销

  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号”,内销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内证字第××

  号”。许可证号均从001号开始,截止到1997年7月中旬,市房地局核发

  的外销许可证已到206号,内销许可证已到097号。

  在一些商品房广告中,对于许可证号的标示,有的语句不详,犹抱琵琶半遮

  面;有的不是在已核发的范围之内;有的则根本就没有许可证号另外,也不排除

  有盗用他人合法许可证号,进行移花接木的勾当。正是由于这些原因,购房者通

  过商品房广告除了解房屋的价格、位置、环境、物业管理等内容外,严格地说,

  对广告中未明确载明许可证号的,即使房屋价格、位置、环境、物业管理等各种

  条件都能使你满意,你也应放弃这个选择。对于标示了许可证号的,在实际购房

  时,购房者应让售房单位出示许可证原件,以确认广告中所标示的许可证内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可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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