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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承包土地调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7:32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五常管委会,良渚遗址管委会办公室,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塘南办事处: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本制度。2004年,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并完成了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进一步落实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目前部分村(组)仍按人口四项变动情况及遇少部分土地征(使)用后擅自进行土地调整等问题依然存在,更有个别地方因调整意见不一而产生纠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承包土地调整的条件和程序,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把握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为严肃农村承包土地调整行为,同时缓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出现的人地矛盾突出、面积四至变化较大等现实问题,对有关承包地调整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1、禁止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情形

  ⑴、由于人口四项变动产生的人地矛盾;

  ⑵、由于少部分土地征(使)用导致的部分农户失去或减少承包地。

  2、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的情形

  ⑴、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⑵、承包期内因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等失去承包地,要求继续承包耕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给予调整的;

  ⑶、因国家移民需要,调整承包地的。

  下列土地可用于经依法批准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⑶、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⑸、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⑸、国家依法收回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

  3、允许村(组)较大范围进行调整的情形

  ⑴、2004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后,土地依法征用面积较多,人地矛盾突出,且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组)内按户均分的,大部分群众有强烈要求的;

  ⑵、由于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数量较多(100亩以上)且四至变化较大,大部分群众有强烈要求的。

  4、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对符合农村承包土地调整条件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具体如下:

  ⑴调查研究,拟定出调整方案,形成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大田)二轮承包完善(分户)清册(草案)》;

  ⑵将调整方案和调查前、后的《农村集体土地(大田)二轮承包完善(分户)清册》上墙公示7天,征求广大社员意见;

  ⑶召开社员代表或户长会议,讨论通过方案。要求以签名的形式形成书面决议;

  ⑷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调整方案决议》、《农村集体土地(大田)二轮承包完善(分户)清册》(调整前、后两册)、《农村集体土地(大田)二轮承包登记表》、《农村集体土地(大田)承包权证审批表》等材料,报镇乡(街道)初审;

  ⑸报区委农办、农业局审批;

  ⑹经区委农办、农业局批复同意后,调整承包土地,与农户签订新的《余杭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上报;

  ⑺填写、发放权证;

  ⑻镇乡(街道)、村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二、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日常管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地证不符的,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⑴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

  ⑵大面积土地整理导致土地承包面积、地块发生变化的;

  ⑶承包期内,承包方依法采取转让、互换方式变更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⑸法律规定应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他情形。

  2、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或补发手续:

  ⑴在承包期内,发生原承包农户分户,所承包土地分开经营的;

  ⑵因被征用土地数量较多或大规模土地整理等,农户承包土地按法定程序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调整,难以变更登记的;

  ⑶户主发生变动,其家庭成员要求换证、离婚夫妇一方要求分割承包地的;

  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

  ⑸其他需要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有证无地的,应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

  ⑴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落户、承包土地被收回的;

  ⑵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⑶承包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⑷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⑸法律规定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他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变更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当事人(承包方或发包方)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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