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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5: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出让土地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专户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应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土地出让金的存储和清算。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全额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收入账户O土地储备中心及相关资产经营公司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有关支出账户,用于清算相关支出。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土地出让金收、支账户。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财政指定账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三章 收支计划及决算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年度收支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次年初,财政、审计部门应对上年土地出让金收支决算进行审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1、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者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其他可纳入的资金。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确定出让地块,编制拍卖、招标飞挂牌、协议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收缴土地出让金专用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后,开具财政核发的凭据,收取资金直接进入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如明确出让金分期缴纳的,应同时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金缴款协议。受让人应根据合同成交价格和分期缴款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可以减免的,经市政府同意,实行先全额征收再予以退还或者补贴的办法。用于退还或补贴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金解缴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与土地出让金有关的银行账户,定期对账,保证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包括:
1、土地取得支出。


指因征用、征收、收购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冲减开发费用。
农业用地改为建设性用地发生的土地补偿、安置等补偿费用以国土征地部门批准的费用表为准,拆迁费用以与有关区政府签订的协议为准。
对收购市区存量土地发生的收购费用以收购合同开发主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价款为准。
上述支出应严格执行省市政府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和《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开发性支出。
指取得土地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出让土地范围内及政府指定的土地开发周边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土地开发过程中,按规定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招标方案;土地开发费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投标数额为准。
3、为取得、开发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因土地收购、储备、整理开发而发生的贷款应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报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4、土地出让业务费。财政部门可以为国土资源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按照苏价涉〔l995〕第155号文件执行。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6、土地整理开发经营管理费用。由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7、其他支出。指应上缴的各项税费支出。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及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开发土地应按单宗土地进行核算编制土地征用、开发费用概算书,列清取得土地费用和各项开发费用等。财政部门组织审计确认概算,并按宗地建立台账。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土地开发费用概算书,按照费用发生的顺序和进度,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并按概算的90%先行拨付。
每宗土地征用、开发结束后,土地储备中心及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应及时编制土地取得、开发费用决算,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决算审查,待决算审核后,结清所有费用。
第十八条 用于国有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支出应实行封闭运转,收购地价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土地成本核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向土地开发单位反馈出让地块资金到位情况,对各有关部门提出的用款申请,应根据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审核,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其正常用款。

第六章 土地收益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必须实行一支笔审批。按照规定程序,由使用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或行业国资管理公司签署意见,财政部门牵头进行论证、审核,并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专款专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复垦、国有企业改制、工业项目发展、社会保障、补充储备资本金等。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政府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划出不少于20%的土地净收益,用于土地储备和开发。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重点检查土地出让金收入征收情况,征用、收购土地补偿性支出和拆迁费用的使用情况,用款单位支出计划执行情况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对重点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在土地出让金收支过程中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条例》、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综〔1999〕247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清河区、清浦区,其他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淮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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