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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3:47

【案情简介】:

1991年,王某所在的行政村发生洪涝灾害,该村大部分房屋被洪水淹没。于是乡政府决定征用王某的承包田5.73亩,用来为受灾的村民建造房屋,当时并未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乡政府也未给予征地补偿。2008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给付征地补偿款。

【审理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少数人意见认为,该案应当属于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答复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其案件性质应属于民事案件。另一方面根据审判实践,行政案件一般只对土地行政征用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征地补偿问题不涉及。故本案应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多数人意见认为,该案应当属于行政案件。本案中乡政府在征用王某的土地后未依法给付征地补偿款,该征地补偿是基于土地行政征用行为而产生的,属于行政补偿。本案并不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不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答复。王某的承包田是1991年被征用的,但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给付征地补偿款的法定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最长起诉期限为2年,王某于2008年3月10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远远超过了起诉期限,故本案应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对本案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存在较大分歧,而法律对此又无明确规定。现浅析如下:

1、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即法研[2001]116号答复),指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该法研[2001]51号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同时认为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该类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基于以上两个答复,可以推知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纠纷属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其案件性质属于民事案件。而本案是起诉乡政府未依法给付征地补偿款,并不是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纠纷,故不能参照该答复进行裁判。

2、行政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依公平原则,对损失的相对人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从性质上讲,行政补偿是国家的一种法律责任、法定义务。补偿主体恒为国家行政机关,原因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即有法律上的依据,动机和目的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补偿对象是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的特别损害。本案中,乡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用了王某的土地,致使王某合法的承包经营权遭受损失,乡政府应当在征地后给予一定的征地补偿,以弥补其利益损失,但乡政府并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因而成讼。

综上,笔者认为将土地征用补偿争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不仅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故本案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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