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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贵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存量土地合理流转,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市辖三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二)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
(三)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严禁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将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土地联建(入股)分成等形式非法转让。
对属财政性的国有划拨土地(包括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的划拨土地)的出让,必须由市国土资源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办法
(一)2002年9月2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02]34号)下发前擅自处置的,在符合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标定地价补交出让金,如处置的土地使用权成交价高于标定地价的则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
(二)2002年9月2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擅自处置的,先由市国土资源局按非法转让立案查处,然后在符合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标定地价补交出让金,如处置的土地使用权成交价高于标定地价的则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
(三)2006年1月1日后擅自处置的,先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储备。
三、人民法院处置涉案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港市市辖三区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处置涉案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将涉案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交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实施出让,所得款项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留解。
四、加大国有划拨土地的储备力度
(一)对于因企业改制、搬迁、关闭、破产、撤销、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或调整出来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入市场。
(二)对于旧城改造、城市规划调整置换的土地,应统一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按照有关法规或规定,有偿收回或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定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桂平市、平南县参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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