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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绵府办发[2003]36号
发布日期:2003-7-28
执行日期:2003-7-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已于2003年7月24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授权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川府函[2003]82号)文件精神,从各地实际出发,自行调整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报市政府和市地税局备案。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
根据绵阳城市总体规划,现行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永兴、磨家、普明、新皂)、青义、石马、龙门、游仙、小枧、松桠、沉抗、丰谷、塘汛、石塘、城郊等乡镇、科学城办事处、城区各街道,以及科教创业园暨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南郊工业园、游仙经济试验区。规划面积80平方公里、人口80万。绵阳市目前定位是中等城市。
二、土地级次和应税额
绵阳城市规划共分五级,具体分为:
(一)一级地段6元/M2
(二)二级地段5元/M2
(三)三级地段4元/M2
(四)四级地段3元/M2
(五)五级地段2元/M2
三、地段划分
(一)城区地段划分。
1、一级地段:从东方红大桥开始经剑南路西段(含剑南路西段、东方红桥至绵阳宾馆段)经长虹大道(含长虹大道,剑南路西段至安昌河大桥段)经安昌江河堤左岸(安昌河大桥至南山大桥段)经一环路南段(含一环路南段,南山大桥至富乐大桥段)经涪江河堤右岸(富乐大桥至东方红大桥段)至东方红大桥所包含的区域。
2、二级地段:从安昌河大桥开始经长虹大道(不含长虹大道)经剑南路西段(含剑南路西段,绵阳宾馆至剑南立交桥段)经一环路(含一环路,即剑南路西段与剑门桥段)沿铁路至花园立交桥经菏花西街再经安昌河堤左岸(花园立交桥段安昌河大桥)至安昌河大桥止所包含的区域。
3、三级地段:
(1)从东方红大桥经涪江河堤右岸(东方红大桥至科学城大桥段)经一环路北段(科学城大桥至西山立交桥段)经一环路西段(含一环路西段)经剑南路西段(不含剑南路西段)至东方红大桥止所包含的区域。
(2)游仙区内一环路东段(含一环路)经科学城遂道与涪江河堤右岸(科学城大桥至富乐大桥段)所包含的区域。
(3)御营坝地区内一环路南段(含一环路南段,御营大桥至南山大桥段)与安昌河堤右岸(御营大桥沿安昌河堤至南山大桥段)所包含的区域。
(4)一环路南段(南山大桥至富乐大桥段)与涪江河堤右岸、安昌江河堤左岸所包含的区域。
4、四级地段:
(1)游仙区内沈家坝地区除三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其余区域。
(2)御营坝地区除三级地段区域外的其余区域。
(3)南山大桥至南河大桥一环路段与长虹大道南段、南山路及河堤所形成的区域(即南山片区)。
(4)一环路北段与滨江西路北段、铁路所形成的仿三角形区域(即高水圣水片区)。
(5)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普明片区)、永兴镇(包含永兴工业开发区)。
5、五级地段: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上述1、2、3、4级地段未包含的区域。
(二)其它地段。
1、科学城按2-5元/M2由科学城办事处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普明片区)、永兴镇(含永兴工业园区)已统一划分为城区四级地段标准,但也可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1.5-5元/M2重新确定路段等次及金额;高新技术开发区所辖的磨家、新皂等其它区域的路段等次及金额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3、城郊、石塘凡列入城区路段划分范围的,按城区路段标准执行,未列入的部分,与塘汛、丰谷、青义、龙门以及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南郊工业园一起,由涪城区政府按1.5-5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4、游仙镇、小枧、松桠(不含农科区)、沉抗以及游仙经济试验区、由游仙区政府按1.5-5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5、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1.5-5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6、科教创业园区范围内由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按1.5-4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7、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范围内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管委会按1.5-4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处于级次临界点上的土地从高适用级次和定额。
五、涉外企业和在华机构用地按财政部规定,不适用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因此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本办法由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定额标准同时废止。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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