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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区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6:24

  关于规范市区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市区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漳政[2008]116号文)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及《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土地出让金计算问题的通知》(闽土[2000]0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市区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补办出让手续具体工作由审核审批科负责,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建筑物分摊土地面积计算、土地登记资料查阅复印等,地产交易所、土地登记处及相关科室应全力配合,提供方便。

  二、市区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公式为:

  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30%×分摊土地面积×年期修正系数

  标定地价=土地基准地价×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

  鉴于我市2005年已制定并公布了市区基准地价,且居住用地基准地价采用均质地域区片价评估方法的实际情况,区域基准地价取其平均价,区位修正系数暂定为1,标定地价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标定地价=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平均价×1×容积率修正系数

  今后市区基准地价经修订并公布后,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及其修正系数调整标定地价。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确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以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为基本原则,市区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中土地出让年期截止日统一确定为2050年12月31日。属商业用地的,出让年期截止日统一确定为2030年12月31日。

  四、关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简化规定

  为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降低办公成本,简化操作程序,便民为民,在具体办理补办出让手续过程中,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即拟办理的居民住房所在宗地的位置、分摊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业主姓名、土地出让年期(截止日期)、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及该申请表可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内容载明在《居民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申请人在阅知《居民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并签字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清土地出让金。

  五、以上规定适用占地100平方米以内的用地补办出让,超过100平方米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居民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居民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

  土地使用者

  土地座落

  土地证号

  土地用途

  申请补办

  出让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申请补办

  土地出让年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补办出让约定

  1、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2、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5、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6、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7、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8、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1、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12、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13 、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14、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15、申请人在阅知《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及《补办出让约定》内容并签字提出申请,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即可视为认定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必再重新签订合同。

  申请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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