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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的费用项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2:34

  目前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分散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出让方式已成为目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但由于旧体制下形成的划拨土地仍然由原产权单位继续使用,加上目前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由此便形成土地使用权安排的双轨制,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时存在。

  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取得使用权者应对原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其补偿的费用项目生要有:

  1、土地补偿费;我省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上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3、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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