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土地纠纷 >> 土地知识 >> 土地管理 >> 正文

天津市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09:50

  为规范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日前,针对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天津市下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据了解,宅基地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村实际人均耕地情况具体确定。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的面积进行确定,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用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中有××平方米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房屋所有权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

  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因还迁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设的共用宗地的楼房,不计入“一户一宅”。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