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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9: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了规范房屋产权交易,确保政府的土地收益,认真做好对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人应当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和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到所在市、县国土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售房单位统一办理购房职工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单位或个人购买用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广厦(安居)工程住房(以下简称安居房),因没有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在向购房人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内注明“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易时,应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住房,属于行政划拨地的,售房单位应依法向市、县国土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补签出让合同,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三、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安居房,应当在取得房屋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购房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房屋拆迁安置而偿还房屋产权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商品房出售,购房人应当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批准在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出售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后,售房单位应向国土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五、单位或个人进行房屋交易,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公证书、批准文件等,到所在市、县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房改房、安置房、安居房进行交易,产权人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出售住房的土地登记工作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各区、县(市)国土局(分局)具体实施。国土部门从事土地登记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对违反政策规定、工作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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