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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4:18

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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