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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4:18
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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