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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卫生间漏水引发邻里纠纷 两次诉讼法院判决拆除
楼上业主为图方便在卧室内私建卫生间,楼下人家出现墙面渗漏水现象。原本小小的邻里纠纷,竟然惊动了“110”,还引发了两起诉讼。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关系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令楼上业主拆除搭建的卫生间、恢复原状并支付相应修复费的判决。
张女士与过先生分别住在本市卢湾区建德路某小区大楼的19楼和20楼,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上下邻居。2007年8月,因过先生擅自在带阳台的一间卧室内搭建卫生间,导致张女士卫生间与卧室之间走廊的墙面出现渗漏水现象。因与过先生交涉无果,张女士于2008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过先生将漏水部位予以修复,保证不漏水,并赔偿墙面修复费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
后因过先生在开庭时当庭保证在5月20日之前将漏水部位予以修复,并当场给付张女士墙面修复费1500元。看到过先生言之凿凿,张女士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但是过先生在法庭上的保证并未得到兑现。8月13日开始张女士发觉又有水从过先生家中漏下,情况比之前更为严重,甚至漏至张女士楼下的1807室,而过先生对此却置之不理,无奈张女士只能打“110”报警。
由于过先生违章搭建而引起的漏水,不但造成张女士房屋走廊的墙面损坏,张女士厨房的橱柜门板、卫生间橱柜抽屉也不能正常使用,故张女士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过先生拆除违章搭建的卫生间,彻底消除漏水隐患,并赔偿张女士厨房的橱柜门板及卫生间橱柜抽屉的修复费1000元。一审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过先生却对一审判决大为不满,以张女士家中漏水部位与自家卫生间并非同一位置,且此卫生间已停用,自己在前次诉讼中已支付张女士1500元的赔偿费用为由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过先生在自己房屋内改变卫生设施的布局,应以不影响相邻住户日常生活为限。现由于过先生在并不具备防水等特别功能的卧室内搭建卫生间,在使用时难免会发生漏水等故障,影响楼下住户的正常生活。故张女士主张过先生拆除该卫生设施,理由正当,可予支持。鉴于过先生向张女士所支付的1,500元修复费用,系为解决2008年3月前的纠纷,此后,过先生并未拆除系争卫生间,且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已停用该卫生间及家中的再次漏水与其无关,故现过先生主张的赔偿费用,与之前支付的费用无关。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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