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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业委会 诉请返还服务保证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18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业主委员会解除服务合同后,将该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服务质量保证金。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9年其与被告某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10万元保证金汇入了被告账户。后原告仅仅服务了数月,被告单方面提前解除了合同,导致原告无法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无奈原告与业委会交接后撤出了该小区。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服务保证金。

被告答辩称,按照合同约定,业委会对物业公司遵循业主满意率指标、重大事件指标、日常检查或投诉指标进行控制和奖惩。被告方认为,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结果显示业主对原告的满意率仅为9.1%,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因此应当扣减原告的服务质量保证金。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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