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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业主权利冲突下物业公司有管理义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7:38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场所;法官对案件所作的判决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系上海某小区15号楼602室业主,被告上海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房产)系小区开发商,被告上海L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物业)于2007年7月起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原告入住该小区后,发现其所在的15号楼和24号楼之间存在篮球场,其认为拍球产生的声响会严重影响休息,遂向L物业等有关单位反映,L物业在篮球场上注明了开放时间为早八点至晚八点,并适时派工作人员对在限定时间外进行活动的人员进行劝阻管理。
其后,原告又要求撤除该球场,但始终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其认为即使在指定的开放时间,原告和其他业主也需要休息、生活,篮球场的噪声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其他业主的身心健康,故请求:1、判令两被告撤除设立在该小区15号楼、24号楼之间的篮球架;2、判令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Y房产、L物业均辩称,其没有实施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被告Y房产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上,小区15号楼和24号楼之间,确有一半场篮球场。该篮球场现为开放式半球场,未进行营业性出租或其他用途。
诉争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L物业是否具有拆除小区公共篮球场的义务?L物业作为物业公司本身不是小区公共篮球场的建设者,也不是所有者,其对于该篮球场的运营负有何种义务,是否应成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责任,系本案所要判断的重点问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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