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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不明是房产物业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1:36

许多纠纷是由于购房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而引发的。如有的在合同中对交付期限规定为“暂定”、“待定”或“竣工后交付使用”。这实际上是没有交付期限。开发商本意也许是在交期无把握的情况下以这样不明确的条款来保护自己。其实这种做法不仅会引发纠纷,而也保护不了自己。因为履行期限是经济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买方可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何况在有关的批准文件、规划许可、开工报告中竣工期限是必须明确的。还有对付款期限、价格、面积、质量等条款也必须约定明确,不能使用易生争议、概念模糊的语言。1995年底,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虽未被赋予强制使用的效力。但它是在总结多年商品房销售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内容较全面、具体,并顾及到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比较公平。买卖双方在签约时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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