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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有人买单 谁还成立业主大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4:50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没成立的,开发商要按标准向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不能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一些即将交房的开发商坐不住了,一些老社区的物业公司也坐不住了,生怕实施之后产生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一些业内人士找媒体呼吁:“不是误读了政策吧,这样所有业主就会拖延成立业主大会,如果物业费有人买单,谁还成立业委会?”

  我们只可能拒交物业费,不可能拖延成立业委会。

  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政体”,是业主行使权力的组织形式。从1998年全国停止福利分房进入住宅市场化之后的十多年,“业主是小区的主人”虽经理论上确定,但行使权力的事儿到底没有落实。

  就在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颁布的前后,物管专家透露了北京新建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比例不到20%,那80%的小区,没有行使权力的机构,业主利益如何保证?

  没人知道车位租给了谁,也没人知道物业用房开商店谁拿了租金,开发商的小舅子、大姨子一干人等,买房子时就低价,到今天多少年没交物业费就更没人知道。

  终于在《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必须成立我们自己的权力机构,这一天来得太晚了。有多少钱没花在我们自己身上马上就将曝光;有多少用拒交物业费来要求提高物管水平的业主当了被告,也将洗清罪名。

  有人说:“对本身就缺乏权利意识的业主群体来说,有可能权利意识会被经济取向所替代。”

  换句话说,我们里面就有为了不交物业费而拖延成立业主大会的。

  您甭操心,任何一个群体都可能有“不开眼”的,就像听见“入党还要交党费”、“挣钱还要纳税”一样,你跟他一般见识?这些人永远成不了主流,业主们也会自动“清理门户”,这不能成为您指责物管办法、最终导致业主不能行使权力的理由。

  “不行使权力就不交物业费”,这是《物业管理办法》的立法原意,开发商们和物业们呼吁建委出来澄清上述条款,但将出台的不会是对业主不利的解释,相反,实施细则将更有利于业主们的权力机构——业主大会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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