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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房屋出租又转租 造成财损应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8:40
11月5日,外来务工人员马某来到石河子开发区司法所,称其在辖区租住期间,因房主私自转租房屋导致其行李遗失,在与房主协商赔偿事宜时发生了纠纷,要求司法所出面调解。
据了解,马某和妻子李某是内地来疆务工人员,从今年6月4日开始租住辖区居民刘某的平房,双方口头约定租期6个月,租金每月300元人民币,马某于承租当日向刘某支付了前三个月的租金。8月8日,马某告知刘某:自己和妻子准备去沙湾县捡棉花,外出时间大概一个月,自己回来后将及时补交水电费及后续三个月的租金。11月4日马某和妻子回到出租屋后发现,该房屋刘某已转租与他人,自己存放在该房屋的被褥及衣物已遗失,遂要求刘某给予赔偿,刘某拒绝并要求马某支付9月份的租金。
了解到情况后,工作人员及时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刘某却称自己转租房屋的原因在于,马某未在约定的时间返回,且马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取得联系,无奈自己才于10月11日将房屋转租于了他人,并将马某的行李打包存放在了地下室,认为自己尽到了必要的保管义务,现在行李不见了和自己没关系。
考虑到当事人情绪均较激动,工作人员分头做双方思想工作,主要向刘某讲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原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其再次转租的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违约,造成承租方财物的遗失应当予以赔偿;并向马某指出:其外出务工不能及时返回,但未及时向刘某说明情况,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求其主张索赔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当日下午,在调解人员主持下,经过核实衣物的数量、估算具体的价值,马某向刘某支付9月份的房屋租金后拿到了680 元的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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