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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勿忘缴纳印花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1:48

  房屋租赁勿忘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房屋租赁勿忘缴纳印花税

  近日,某房屋、商铺租赁公司因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被广州地税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印花税、滞纳金、罚款共计1万余元。

  据了解,该公司是以收取房屋,商铺租金、管理费等作为主要收入的公司。出租房屋、商铺时,公司都会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而这些租赁合同须按照合同注明的租赁总金额的1%。申报缴纳印花税。但在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有部分并未贴印花税票,也未以其他形式申报纳税,涉税合同金额共计近650万元。因此,税务机关依法查处该企业缴纳印花税、滞纳金及罚款1万余元。

  广州地税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该条例所列举凭证,都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缴纳印花税。租赁合同属于应纳税凭证,应于合同签订时,按合同上租赁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

  延伸阅读:

  能否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

  房屋的使用功能,源于房屋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就是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这一规定是对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因此,出租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进行出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租赁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找法网房地产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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