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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口头协议起争议 签署书面合同是保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3:18

  7月24日,省城一位女士拨打本报24小时新闻热线电话0351——82221xx称,她租的房子是在7月25日到期,房东和中介找一些理由不给她退还当初的押金1000元,弄得她到现在都无法退掉房子,房东和中介甚至提出了不给钱房子就不能退,延期一天按一天的房钱算的要求。 据李女士说,由于其妹妹要在山大附中上学,当时由于父母生意比较忙,所以只好自己来租房子,2008年7月25日,她在《生活向导》报上看到了一则租赁信息,随后与中介、房东取得了联系,见面后,就和房东草签了合同,并交纳了1000元的押金。李女士回忆说:“由于时间比较匆忙,当时并没有仔细查看房屋内外设施的好坏,但在准备入住时却发现抽油烟机是坏的,所以她马上向房东反映,当时房东告知我抽油烟机之前就是坏的,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于是第二天我们便搬了进去。

  2009年7月25日,在退房的时候,房东和中介却要求我们赔偿抽油烟机的钱,这真是没有道理啊!”随后记者又找到房东,该房东气愤地告诉记者:“当初抽油烟机确实是完好无损的,结果我们在验收房子时发现抽油烟机坏了。”但对于签合同后的那些口头协议,房东坚决不承认。 随后,记者拨通了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杜主任的电话,“类似口头协议的争议问题,我们也没有办法解决。对于该事件,因为没有证据在场,唯一能看到的只是不能用的抽油烟机,所以消费者只能赔偿一定的费用。最近类似这样的事件比较多,有的消费者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很多达成口头协议的事项并未明确写入协议当中,导致消费者无法租住,被骗取定金;还有的是在交房子时候,由于当初没有事先查看好相关配套设施,导致无法索要押金。这主要是由于消费者当初对房屋设施、各项费用等方面,没有明确双方责权范围就草草交纳定金。” 在这里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消费者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明确房屋内设施是否齐全,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细节的约定,将这些细节全部写入合同内。例如,房屋设施的种类、好坏程度及物业费、水电费的如何收取等问题都得交代清楚。其次,消费者最好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房屋中介,以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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