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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申请、审批、公示及退出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54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公示及退出作如下规定:
一、保障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
(二)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转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对经过初审的家庭,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同意的发放《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以下简称《住房保障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保障的理由。
四、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市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五、保障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面积标准、补贴标准和租金核减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逐年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实施
(一)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二)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三)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对于通过审批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可以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保障方式。经批准实施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可以继续轮候。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通过网站或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七、年度复核制度
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户口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住房保障证》上加盖年度复核章。经年度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不合格的,收回或注销其《住房保障证》,书面告知当事人;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额度等有调整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八、保障资格的取消及退出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并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收回或注销其《住房保障证》,并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原享受租金补贴或租金核减的,在收回或注销其《住房保障证》的第二个月停发补贴或停减租金;原享受实物配租的,在注销其《住房保障证》的第二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六个月内将所租住房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二)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和注销《住房保障证》: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
九、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对全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等具体实施保障工作。
(二)市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相关工作。
(三)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裁决。
(四)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五)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已核减的租金,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六)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务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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