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的意见
1998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由于银川市调整行政区划,西夏区乡镇、村区划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土地面积、户数均有变动,需要对原承包土地进行审核与调整,续签其余25年的合同。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公安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7]16号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
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延长土地承包期,是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着打破原生产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二、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要严格依照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承包制度。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的法定代表者,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包权和处置权。农户为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负有保护、合理利用耕地的责任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为了维护承包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
1、西夏区政府统一制作并实行《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土地承包期30年。由于在原郊区已签订5年,现在续签25年,合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由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农户签订,每年审核一次;
3、对集体和个人开垦的荒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的人口。
三、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解决人地间的矛盾
承包土地的前提是“大稳定”,“小调整”是指根据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范围适当调整。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西夏区延长土地承包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在“大稳定,小调整”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切忌“一刀切”。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确因人口增减,承包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大,可做适当调整,但调整范围只能在本自然村(生产队)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间进行,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2、“小调整”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调整农户张榜公布后,由村民委员会报经人民政府同意和西夏区农林牧业局审查后方可实施。
3、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擅自更改土地承包或在土地承包期内任意调整承包地。
4、土地被征用后的农户,土地不予调整。
5、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6、不得利用“小调整”增加农民负担。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机制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方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应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五、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
延长土地承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的后续工作,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
以上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2004年10月底以前完成摸底建档及张榜公布工作,2004年l1月底前完成土地经营权证书及承包合同的签发工作。
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
200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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