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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未定入住时间闹出官司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6:59

某高校学生张某在租赁房屋时,未约定入住时间,就交给房主定金300元。后来,张某与房主因入住时间产生纠纷,于是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反悔属违约今年23岁的张某是来自外地的一名学生。2005年8月1日,张某与房主刘某口头达成租赁房屋协议,刘某收取了张某定金300元。双方在定金收条上写明:“今收张某预交定金300元,等正式入住时交季度全额租金3000元。”双方未书面约定房屋租赁的起租日期。

张某说,自2005年8月25起,他多次请求入住,而刘某一再推托,未提供房屋。9月初,他要求刘某返还定金,遭被告无理拒绝。后来他获悉,刘某于2005年11月,将房屋租与他人,现要求被告刘某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刘某表示,2005年8月1日,她收原告定金300元,口头约定将房屋租给张某,租期从9月1日开始,最少租半年。8月底她曾两次给原告打电话,但原告一直没来入住。后来,她又给原告打了一次电话,原告说不租了。由于原告到期不租赁她的房屋,延误她出租房屋两个月,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虽就房屋租赁达成口头协议,但没有书面约定起租的日期,双方对入住时间各执一词。原告9月初即向被告要求返还定金,表明原告不再租用被告的房屋,这属于原告违约,所以其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其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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