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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土房管局:9种情况不能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2:27
近日,天津市房屋租赁市场火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提醒,租房时,应充分衡量自身的需求,一定要仔细甄别,九种情况不能租。
有关人士建议,如果已看中要租的房子,先别忙着签合同,最好先核实一下出租人的资格,是否对出租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符合出租条件,下列九种情况不能租:
一、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违反法规,对承租方安全造成威胁。
二、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租。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不具备租赁的法律基础。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条件。
三、未经原租人书面同意,被承租人擅自转租出去的房屋不能租。如果未获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将房屋转租出去,会引起法律纠纷,原承租人会因侵权而被原出租方起诉,并被罚款。
四、属于违章建筑的不能租。有的单位或个人未得到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对于此类情况,不但规划部门要对其罚款,强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门还会对其进行处罚。
五、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其房屋不能租。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同意也不能租。因为,这就会对不同意出租的共有人造成侵权。
六、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其房屋不能租。已经列为抵押之屋,其所有权的行使实际在法规上已经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经设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这是一个法律程序。否则出租行为无效。
七、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租。
八、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能租。
九、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查封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不能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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