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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鉴:租房未看产权证 签下“乌龙”协议
马山县吴女士因为与该县医药公司签订了一份“乌龙”房屋租赁协议,导致房子装修好后无权使用。为维护权益,吴女士将该公司诉上法庭。今年11月中旬,马山县法院审理查明,该协议书中所写的房屋地址存在笔误,判医药公司赔偿吴女士的经济损失1.8万余元,并退还吴女士已交的2000元租金。12月17日,该判决已经生效。 早在2004年12月,吴女士就从县医药公司租了一套房子,经营药店。2007年,吴女士为将生意做大,打算增开一家诊所,于是她找到县医药公司,要求将药店上面二楼1-2号两间房屋,以及三楼整层全部租下来,并于2007年5月签订了相应的协议。 协议签订后,吴女士便将新租房屋2007年下半年租金2000元,支付给县医药公司,随后又投入资金,将新租房屋装修完毕。今年4月,她将购买来的设备搬进诊所。不料,正当她准备试业时,突然接到县医药公司通知,称她新租的房屋已租给他人,要她尽快将房屋里面的设备搬走。 “我们不是已经签订了协议吗,怎么又要搬走?”吴女士对此没有理会。不久,她却发现她新租房屋的门锁被人撬开,屋内的东西被搬到楼道中间摆放,而且屋里有人正对她已装修好的房子重新进行装修。吴女士立即找到县医药公司,质问对方为何出尔反尔。 吴女士得到的答复是,协议书中写的租房地址是白山镇中学街476号楼房,而县医药公司出租房的实际地址却是白山镇江滨路476号。由于以前从未看过对方房屋所有权证书,而且新租房屋的装修已被破坏,吴女士只好将县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2007年5月31日签订的协议,返还房租费2000元,并要求县医药公司赔偿她的经济损失两万余元。 马山法院经三次庭审后查明,马山县医药公司只对位于白山镇江滨路476号楼房拥有所有权,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中写为中学街476号属笔误。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吴女士与县医药公司2007年5月3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县医药公司返还吴女士已支付的房租2000元,赔偿吴女士经济损失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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