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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瑕疵不因过保而免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0:50

  问:我的朋友开一餐馆,结果服务员为客人服务时,突然一块约5.5至10厘米厚不等的水泥块从天而降,砸中了头部,住院治疗34天后,支出了三万多元才基本伤愈出院。这块水泥块是该餐馆正上方八楼房屋的下飘窗板外侧掉落,水泥块脱落后在降落过程中碰撞了楼下住户的雨棚后碎成数段,最终砸穿餐馆外经营用的大伞后击中服务员的。

  该大厦于2005年12月份竣工验收。2010年11月,某建筑工程公司曾对包括该大厦的外墙、雨棚等进行整改,2011年7月竣工验收。开发商说该大楼已竣工验收并已过质保期,那餐馆老板有权要求开发商和装修公司赔偿呢?

  重庆 王女士

  答:开发商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与建筑公司对水泥块脱落部位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脱落的水泥块若为飘窗板的一部分,则应为钢筋混凝土构件,若为外墙抹灰则其厚度明显超出行业规范要求,由此可见脱落水泥块的建筑部位存在质量问题。

  开发商举证证实该大楼已竣工验收并已过质保期,但该证据并不能免除其对该大楼建筑质量的瑕疵担保义务,且不能证明脱落水泥块建筑部位不存在质量问题。飘窗板外侧水泥块脱落主要原因在于建筑质量不合格。建筑工程公司对该飘窗板外侧脱落的水泥块部位进行过整改施工,其未能举证证明其施工行为未对脱落水泥块的建筑部位造成不利影响。

  餐馆老板在餐馆外的人行道上占道经营,加大了员工小赵被脱落物砸伤的危险性,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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