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北铝业有限公司诉庄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营黄羊河农场与榆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薛光林诉香港美林创建室内建筑设计顾问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营黄羊河农场与榆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薛光林诉香港美林创建室内建筑设计顾问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0:1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1]37号《关于认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本批复施行后,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除外。
此复。
- 上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北铝业有限公司诉庄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函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