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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摘要: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对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了详细解读,与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相比,新的文件在八个方面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其中多项涉及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新的文件涉及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内容主要有,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
《通知》提出,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通知》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新的文件中首次提出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对此,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表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此外,《通知》还在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三个方面做出了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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