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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有关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5:21
一、申报原则
⒈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⒊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⒋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⒌项目已列入各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储备库;
⒍坚持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⒎项目配套资金及项目承担单位落实;
⒏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项目申报程序
⒈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情况组织申报。
⒉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报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一季度。
三、项目申报材料
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有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⒋项目总体规划图,1:1万比例尺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⒌涉及环保,水土保持、林业、农业、水利事宜的,要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⒍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照片、影像资料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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