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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关于开展全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28

  为全面完成我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5]4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建立科学的农用地等、级、价体系,其目的是为落实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实现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核定农用地生产潜力、规范农用地流转行为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标准。

  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是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基础性建设,是实现土地管理由数量管理为主向数量、质量、生态管护相协调管理转变,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工作。其工作成果,对于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减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生产力核算,粮食安全研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

  二、主要任务

  此次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全部现有耕地、宜耕未利用地和可调整地类的农用地。其主要任务是以县(区)为单位完成本行政区的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样地体系建设及成果汇总与建库工作;兴城市做为试点单位还要完成农用地估价工作。

  三、组织实施与管理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学科和业务部门多、技术性强、任务量大。为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此项工作。

  (一)成立葫芦岛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采取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方式,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日常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负责组织分等定级与估价成果汇总及验收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开展工作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具体、周密、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要上报省国土资源规划院备案、审定后实施。

  同时要组织落实专业工作队伍,聘请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物价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专家组,负责解决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中的技术问题,并开展有关专题研究。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的具体工作,各级财政、农业、统计、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物价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关图件和资料,确保这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四)经费安排。各县(市)区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所需经费,可在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也可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省厅将依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反映出的工作任务量给予适当补贴。

  四、工作进度安排

  我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已于2005年3月启动(试点工作),已经完成了《葫芦岛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方案》的制定、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试点、组织县(市)区参加省厅举办的专业培训等有关前期准备工作。2005年6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并按照以下时间步骤开展:

  2005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成立领导小组、组建技术队伍、拟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相关资料的收集及外业补充调查工作。

  2005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市、县区完成本级农用地分等工作和标准地块的设置,按要求上报成果,同时做好接收省厅对各县(市)区成果验收的准备工作。

  2006年1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市、县区农用地定级工作及定级成果汇总与建库等工作,估价工作可根据本县区实际适情开展。

  试点单位兴城市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分等工作,在2005年12月30日前完成定级与估价工作。

  五、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其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规程和技术方案进行工作。应充分应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科学评估,合理分等定级与估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法定职责,坚持质量,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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