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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文 号:甬政发[2004]111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4-1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精神,现就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对于切实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建立“五个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及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地要严格按省委和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辖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市辖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含各分局下属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或乡(镇)、街道设置国土资源所。县(市)设置的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开发区设置的国土资源所由国土资源分局管理。国土资源所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基层国土资源所机构和编制。
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能重新核定其机构和人员编制。机构编制核定为行政的,根据其职能和工作任务所必需的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机构编制核定为事业的,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费自给能力,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经费。
市辖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及所属的国土资源所和其他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调整国土资源管理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国土资源的职能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制订并执行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开发整理等政策;负责审查县(市)报送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计划;对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管理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统一编制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统一组织经营性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专户。
市辖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区域内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并负责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经批准的本区域内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开发整理等工作;承办区域内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用地的编制、初审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内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协助管理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及地籍、地政工作。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加大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遵守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和配合省国土资源厅查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查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市国土资源局可以直接立案查处。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组织实施及要求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周密计划,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改善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中涉及的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人员划转、经费资产管理、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范围、分成比例等具体问题另文明确。
调整后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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