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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冀政[2004]129号
发布日期:2004-11-3
执行日期:2004-11-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04]12号、组通字[2004]22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地方协助管理。
2、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行使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凡机构、职能、名称与此不一致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调整。
各设区市辖区设国土资源分局,为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分局及所属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
3、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按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
4、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占用行政编制的公务员,其身份应予以保留。
5、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从严控制编制,重新核定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编制,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进人关。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设置模式和人员编制,由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003年12月3日以后违反冀政办传[2003]194号文件规定调入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6、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体制。各市、县(市、区)矿产资源管理职能、海洋资源管理职能统一划转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7、加强测绘行政管理。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行政管理,加挂“测绘管理办公室”的牌子,确保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落实到位。
8、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经费财务管理。国土资源有关规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各市、县(市)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有关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各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政府审批。
2、除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和经省政府确认的重点建制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依法授权设区市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内容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3、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1、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省、市、县(市)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建设,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
2、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3、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逐步改善装备。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提前介入、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成立由主管省长为组长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市、县(市)都要建立相应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密切配合,稳步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实施工作。各级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的方法。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
(三)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体制改革期间,冻结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编制,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除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外,不得新调入工作人员。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精心组织,督导反馈。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国土资源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改革工作完成后,各设区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200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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