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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
文 号:嘉政发[2004]106号
发布日期:2004-12-25
执行日期:2004-12-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结合嘉兴实际,现就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调整理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秀城、秀洲两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统一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完善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港区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能。其中市国土资源局港区分局的管理体制和土地管理程序仍按市政府[2004]2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原经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土地征用、土地监察、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等事业机构的编制,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其业务隶属当地国土资源局(分局)管理。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类别,参照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相应事业单位的类别确定。
秀城、秀洲两区的镇(街道)设立国土资源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两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具体由市国土资源、人事、财政等部门会同两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市编委《关于调整市本级基层土地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批复》(嘉编[2004]48号)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人事、财务等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或乡(镇)、街道设置国土资源中心所或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统一确定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划归县(市)人民政府管理。
县(市)国土资源局设在开发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派出机构统一改称为国土资源所,其机构类别、人员编制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变。
切实加强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在本次体制改革中对机构编制核定为行政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管理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机构编制核定为事业的,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费自给能力,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经费;对机构编制仍按原办法管理的有关单位,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继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对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及使用费等收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征收业务费的计提标准和使用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的管理,充分发挥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的龙头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切实保护耕地。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法做好报国务院、省政府和依法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工作中的指标核定、备案和报批制度,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强对基本农田特别是标准农田的保护,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贯彻实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2131595),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要严肃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贯彻实施工作应在2005年1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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