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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15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就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等内容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对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2003年底,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仅0.3亩,远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的警戒线。目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些土地,如果不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和利用好每一寸土地,遏制耕地不断减少的趋势,粮食安全难以确保,生态环境难以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会严重削弱。因此,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角度,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要求上来,切实担负起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历史责任。

  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广泛开展对《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宣传工作。要通过学习,把握《决定》的指导原则,提高对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真正把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

  二、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

  (一)圆满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我市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温家宝总理在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做到基本农田总量不能减少,用途不能改变,质量不能下降。在目前已基本摸清我市基本农田现状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工作,迎接国家和省的验收。国土、农业等部门要结合检查工作,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发现和纠正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建立起区别于一般耕地的更加严格的基本农田长效管理机制,为今后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二)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组织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力争在规划深度和编制水平上超越上轮规划,在编制方式上有所创新,使其成果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我市今后若干年的土地利用行为,并成为我市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据。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是在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有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要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规范用地行为,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抓紧进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彻底查清全市建设用地的总量。

  (三)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调整。要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即修编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报国务院批准,修编各区、县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报省政府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四)结合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新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投资中安排补充耕地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严格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五)巩固成果,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要巩固开发园区清理成果,对于已撤销园区,原用地单位要落实复耕的措施,严禁闲置、荒废土地;对于保留和拟保留园区,今后要引导其集约利用土地,严禁闲置土地。要圆满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检查、清理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检查等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专项检查,对于清理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整改,顺利通过国家和省的验收。

  (六)有保有压,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建设用地。要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关系,在保护耕地、遏制乱占滥用土地的同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建设用地,应予以保障。如交通基础设施、市政设施、亚运会场馆、中心镇建设、农民拆迁安置用地等,要用足用好现有土地政策,国土部门要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保障。同时要搞好调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要限制用地。要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对闲置用地要积极调整使用,促进集约用地。

  (七)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大力推进农用土地开发整理,提高农用地质量,充分发挥土地潜力。今后要把连片的农用地、基本农田整理作为农用地开发资金投向的重点,保证我市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要在中心镇建设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居民和农村工副业向中心镇集聚,促使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减少农村建设对农用地的占用。

  (八)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审批土地。目前,我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暂停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报批工作,彻底清查了已报批和拟报批的各个项目用地情况,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今后要坚决按照整个项目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

  (九)加强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的监督。在治理整顿期间,我市结合国家清理拖欠农民征地款专项检查,对1999年以来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款支付情况进行了彻底的清查,要求各区(县级市)限期解决未能按时付清农民征地款的情况,经过一年多的清理,现已基本解决了拖欠征地款的现象。今后,凡征用农民土地的,各区(县级市)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付清农民补偿款,对于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区(县级市),市将暂停受理该地区的用地报批申请。

  (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我市已逐步建立采取多种安置措施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制度,改变了过去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措施。今后,要逐步将农民纳入社保体系,采取为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介绍失地农民就业,对于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多种安置措施。

  (十一)完善征用土地程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市始终将维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益放在首位。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时,已建立国土资源听证制度。凡在2004年5月1日后拟订的征地方案,农民就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国土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规组织听证。对于没有听证材料的用地报批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十二)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健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制度。针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容易引发农民上访的特点,我市逐步加强了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的监督,严禁各级政府截留征地补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配使用,用于壮大集体经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于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人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必须经本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人员同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审核制度,定期审计征地补偿费的支配和使用情况,并向本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十三)加强对新增项目用地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整的有关政策,严控水泥、电解铝等国家限制项目用地项目的用地申请;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对于党政机关超标准建设办公楼、绿化广场用地要从严审批。

  (十四)加大力度清查处理闲置土地。一是加强对土地征用或农转用经批准后,未积极完善批后实施或供地手续土地的清理力度。征用或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二是要加强对原已批出的存量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盘活政府土地资源,节约新增用地成本。

  (十五)坚持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向,推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探索实行工业用地的招拍挂制度。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继续探索村庄、集镇、建制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十六)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为依法严格土地管理提供有力保障。土地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要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进行监控,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及时发现案源。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资源执法监察网络,继续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要抓大案查要案,坚持既查处事又查处人的原则,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国土、公安、纪检监察、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

  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能否落实,土地能否真正管住管好,关键在各级领导。《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领导要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为官一方,守土有责".要根据《决定》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和提高我市的土地管理水平。

  (一)坚决按照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在今年底前完成我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级政府及市、区、县级市国土、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相互配合,保证完成体制改革的工作目标。

  (二)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深对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2003年2月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清理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初步遏制了滥设开发区、大量圈占土地的势头。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治理整顿,各级政府和领导加深提高了对严格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重要性的认识,明白了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但应当看到,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阶段性的,乱占滥用耕地的体制和机制上的原因还未消除,土地管理绝不能松懈。各级政府和领导要认识到,严格土地管理,绝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三)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依法用地管地。恢复用地审批,并不等于放开用地。任何单位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农转用计划指标,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国土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办理用地报批,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我市涉及农转用和征收的用地都必须上报省政府。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使广大干部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观念。

  (四)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把保护耕地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要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落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严格依法管理土地,以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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