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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17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

执行日期:2004-12-3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省政府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4]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服从大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调整为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管理体制调整,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锡组发[2004]79号)规定执行。

  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新区管理委员会内设的国土房产管理局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划出,单独设置新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无锡新区按镇(街道)设置的国土资源所,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于区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所的人员编制,以市、市(县)编制部门1995年核定编制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人员超编的国土资源所应尽快调减人员,严格控制编制。国土资源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

  市(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可设置国土资源分局或国土资源所,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将市辖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内设的国土规划建设局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划出,交由所在地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承担,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于区国土资源分局。

  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市、市(县)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市场、统一管理,严禁擅自下放土地管理权限。市区统一土地市场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市、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由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区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经设立的,妥善处置。

  市、市(县)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土资源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市区国土资源财政体制和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批准前按原办法执行。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规定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市、市(县)及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省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街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按省政府的授权进行审批,其中规划涉及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法定内容,须事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市、市(县)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局(分局),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

  切实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重大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肃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破坏、乱占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处理。

  五、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市(县)、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各项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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