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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政发[2004]41号
发布日期:2004-11-29
执行日期:2004-11-2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对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要通过这次改革,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这是加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吉组通字〔2004〕70号)执行。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行使本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2.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分局及其所属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3.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经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收后,重新核定编制,对超编人员逐步压缩和消化。
4.省级以上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问题另行研究。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市州、县(市、区)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1.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省、市州、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分别隶属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职能,机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具体办法另定),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2.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3.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体系。
(五)加强国土资源机构编制和财务管理
1.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从严控制编制,严把进人关。
2.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保证改革工作平稳进行。省政府成立由主管省长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和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协调机构,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稳步推进。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市州级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2004年11月底前完成,县(市)级的改革工作在2004年12月中旬前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行机构、编制、人员、职务冻结的通知》(吉组通字〔2004〕5号)精神,对冻结后调入(除国家政策规定之外)的人员应一律予以清退。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处理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分流安置、经费保障、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落实工作。对有关机构、编制、推公、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在具体办法未出台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维持现状不变。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改革完成后,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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