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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后开发区(园区)土地处置的意见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浙政办发[2004]97号
发布日期:2004-10-13
执行日期:2004-10-13
为巩固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成果,进一步做好经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保留的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调整和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清理工作,规范开发区(园区)土地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清理整顿后开发区(园区)土地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后开发区(园区)规划的调整工作
(一)对保留的开发区(园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认真做好规划调整工作。凡超越省政府核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开发区(园区),原建设规划文件和图件一律撤销,所涉及土地不得再纳入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建设范围。对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原规划文件和图件一律撤销。
(二)对超越保留的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已撤销开发区(园区)的建设规划,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土地,可作为城市功能区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土地,确实需要而且符合城市发展方向的,可通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将其作为城市功能区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否则原规划一律予以清理并撤销;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予以清理并撤销。
二、加强保留的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管理
(三)统筹安排和集约利用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园区)核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按照每阶段入区项目投资数量和用地规模,适度建设道路、供电、给排水、电信等基础设施,防止因配套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严禁未依法办理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及供地手续而擅自占用土地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千方百计提高保留的开发区(园区)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利用率。
1.对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和急需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依法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2.对经依法批准并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督促企业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发利用,对未能及时开工建设造成闲置浪费的,依法收取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3.对经依法批准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可在充分协商并给予经济补偿的基础上,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给急需用地的、效益好的项目使用。
4.对虽已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但尚未落实建设项目的,要根据入区项目落实进度和农作物种植周期,合理安排组织复耕,防止耕地抛荒。建设项目急需使用已复耕土地的,对未收获的农作物要给予农民经济补偿。
三、妥善解决已撤销开发区(园区)及超越核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
(五)对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及超越规划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或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管理的,可依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供应土地,但不得以成片开发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无论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土地征用协议,一律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对造成荒芜闲置的,一律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抓紧组织耕种。
(七)对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但未供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限期将土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耕种。
(八)对违法占用的土地,一律依法查处。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原则上应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组织耕种。对因拆除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已建成项目用地,可经依法处罚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但要扣回该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补缴耕地开垦费等规费,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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