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新政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2005-5-9
执行日期:2005-5-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
《决定》是国务院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意识,坚持依法用地管地,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坚决贯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努力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国土资源、发展计划、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找准位置,主动到位,密切配合,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制度或措施,确保《决定》各项内容得到全面落实。
二、对照检查,认真整改
我区虽然土地面积较大,人均耕地面积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土地综合生产能力较低,全区三分之二的耕地属于中低产田,沙化、盐渍化危害严重,加之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保护耕地的形势十分严峻。土地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地方依法管地用地意识淡薄,有的甚至违法违规用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等等。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决定》,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要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健全征地程序,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条件的地区,工业用地也要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没有条件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自治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按规定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不得欠缴;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
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略)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上一篇文章: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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