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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滁州市本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17

发文单位: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滁政办[2005]39号

发布日期:2005-7-21

执行日期:2005-7-21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滁州市本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规范滁州市本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的意见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六月)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现就规范滁州市本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用地初审程序凡拟进入滁州市本级的各类建设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与所在的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局初步洽谈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市招商局牵头召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城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进入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仍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初审)。

  项目选择应重点考虑发展跨国企业和国内大企业、大集团,且有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的投资项目;优先选择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具有产业拉动和延伸、功能完善的投资项目;限制发展投资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经济效益差的投资项目;杜绝发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浪费土地、污染环境的项目。

  经初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署《建设项目入园意向协议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一)申请1. 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入园意向协议书》,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 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用地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情况及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示意图。

  (3)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者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审查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审查工作,一般应从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也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必备材料。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总规模和各类控制指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三、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持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到规划、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关于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材料;

  2.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 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方案;

  4. 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

  5.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有地籍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6. 土地估价报告或地价确定依据;

  7.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及身份证明。

  (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现场核拨土地,埋设界桩,交付用地单位使用。

  四、要求(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一切为了招商引资、一切为了项目建设的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为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附后)。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凡适宜建多层标准厂房的,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圈占土地,建设项目用地获得批准,缴纳了地价款后,一律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设定有效期12个月,超过有效期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仍未开工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重新安排给其他项目使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期满后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确需改为其它性质用地的,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原供地价格收回,然后依据城市规划重新确定土地用途,重新供地。

  附件: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略)

  1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略)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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