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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吉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吉府发[2005]2号
发布日期:2005-1-10
执行日期:2005-1-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收入征收,做大财政收入“蛋糕”
土地是最大的国有资产,也是不可再生难以恢复的资源,土地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节约和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收入包括土地税收收入和土地非税收入(含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入管理重要性,加强领导,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物价、建设、税务等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充分认识土地收入的财政资金性质,相互支持配合,强化管理手段,加大征收力度,为吉安经济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1、加强土地税收收入的征收。
单位和个人依法转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权属一起转移)并取得收入的,转让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转让原国有划拨地使用权,并由转让方补办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就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税率缴纳契税;受让方应就其合同地价款按规定税率缴纳契税。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投资,以及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人因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应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比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加强土地非税收入的征收。
(1)加强国土资源基金收入的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收入是政府的基金预算收入,应按规定全部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因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而补办出让手续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划拨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因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申请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收益。
(2)加强国土资源收费收入的征收。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征用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并负责开垦同质同量的耕地,实现占补平衡。没有条件开垦的,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菜地、精养鱼塘的,应依法缴纳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承担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的,要缴纳复垦费。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开征土地闲置费。经批准占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1年以上仍未动工的,占用耕地的按5—10元/平方米,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标准,由用地单位缴纳土地闲置费;2年以上仍未动工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取单包、半包、全包方式征用土地(含征用没有发生征地费用的土地),可按征地总费用和规定比例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管理费。没有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时不得另行收取征地管理费,也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土地出让管理费、手续费。
土地出让金(收益金)业务费,按缴库的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的2%提取,征地环节不得收取业务费。
涉及土地的收费收入还有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登记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等。
3、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是以上税费征收和代征机关,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开征的项目,要抓紧开征,已开征的,要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努力做大我市土地收入蛋糕。
二、规范土地非税收入管理
财政部门是土地非税收入征管机关,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土地非税收入(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委托林业部门征收)。
1、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土地非税收入征管。
吉州区、青原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土地都必须纳入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协议出让土地,成交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要加大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力度,盘活存量土地,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防止圈地行为。
2、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执收,应收尽收。
属于上级的收入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列支返还;属于本级的收入,用地单位确有困难,依法可以减免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给予减免,需列支返还的,通过预算安排支出予以拨付。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批准享受土地收入优惠政策的,实行先缴后拨。经批准用于企业改制的土地收入,可在清算专户中以成本列拨。不得越权减免土地非税收入;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标准收费;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向下属单位、下级部门收取管理费,违规参与分成。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收费公示制要求,将土地收费、基金项目、标准、收费环节、减免规定等内容在单位公示栏中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收费透明度,力求公开、公正、公平。
3、清理银行帐号,规范缴库方式和支付方式。
各执收部门要按省政府赣府发[2004]13号文件精神,清理银行帐号,除保留一个基本帐户,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土地收储资金支出帐户”,市财政局设立“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其他收入过渡户、押金户一律取消。“土地收储资金支出帐户”只办理财政拨入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土地收储成本、土地储备机构借款,不办理其他资金的入帐。由国土资源部门代征的各种税费、基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的,由缴款人直接缴入国库;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由缴款人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吉州区、青原区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由缴款人直接全额缴入市财政局的“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由市财政局开具“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并负责土地出让收入清算工作。
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帐户和缴库方式,取消不符合规定帐号和缴库方式,要认真深入地做好土地出让成本清算工作;改革支付方式,能直接支付的要直接支付;认真做好票据供应工作,加强土地收费票据的核销工作,切实做到以票管费。
三、加强土地收入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办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宗地财务预、决算和土地开垦开发的财务收支预、决算。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的宗地财务预决算和土地开垦开发项目预决算(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出具批复意见,按进度拨付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应按时、按质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国土厅报送全市和市本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统计报表。
加强土地收入管理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各执收单位要严格依法征收,不重不漏。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按关口前移的要求,对土地出让“招拍挂”过程、规费收取、支出管理进行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近期要按全省统一部署,对2002年以来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土地出让业务、规费收取、收入缴库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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