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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2:48:29

  核心提示 晋江安海的老刘(化名)借了5万元给同村的老张(化名),老张拿了自家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可最后,老张生意失败了,没能力还。老刘就把老张告到法院,要求拍卖老张抵押的土地并优先受偿。

  法官说,这类案件在农村很普遍,一些人拿自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做抵押来借钱,但这样的抵押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

  拿土地证抵押借5万元

  老张是做建材批发生意的,2006年10月11日,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他拿自己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向同村的老刘借了5万元。

  然而,一年后,生意失败了,老张没能力偿还这笔债务。今年3月,想来想去的老刘最终把老张告到法院,要求老张还钱,否则请求法院拍卖老张抵押的土地,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老张和老刘依法成立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并立下借条为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是,老刘提出的拍卖该土地并优先受偿的请求,因为此前的抵押行为违法,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老张偿还老刘5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不能抵押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是抵押人的财产,抵押人对财产享有绝对的权力,当然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抵押。

  但是,如果是农民房屋,也就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人就不能拿来抵押。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法官说,在晋江一些地方,农村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借款人(债务人)将其农村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有的是土地动用证等)抵押在出借人(债权人)处,以担保借款的现象。但这样的担保方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所允许,属于无效担保。当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清借款时,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获得法律救济,并不能就其所持有的土地权证获得担保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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