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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03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鄂政发[2004]36号

发布日期:2004-9-2

执行日期:2004-9-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为根本依据,以二轮延包为基础,以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稳定为出发点。要坚决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切实做好依法确权确地到户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引导农民依法合理流转土地;要坚持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的作用,以基层调解为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继续坚持调整农业结构,继续创造有利于农民向城镇转移、土地经营向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切实抓好依法完善土地承包的基础工作。当前一些地方出现土地承包纠纷,其根本原因是没有依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在法定承包期内,除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征用农用地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和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到位的地方,必须下决心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按照摸底排查、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个落实的要求,依法确权、确地到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补发、换发工作。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村两级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民承包土地档案。各地可先行选择几个地方试点,摸索经验,然后全面展开。对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处理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尚未作出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在县(市、区)、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处理,妥善化解矛盾。

  三、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法律规定,除承包户举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以外,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且没有明确放弃的,就必须承认其承包权。村、组未经外出务工农民同意将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种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将交村、组的发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原承包农户合理补偿的方式解决。

  四、纠正对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的作法。要处理好解决土地撂荒问题与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当允许。对农户所欠税费,应核定债权债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鄂政发[2003]21号)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严格规范土地流转。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一律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低价反租、高价转包的作法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纠正和处理。今后新发生的土地流转,一定要严格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办理规范的流转手续。

  对发生在农户间自主流转土地产生的纠纷,包括拣种抛荒地、缺乏规范书面合同的相互转包、代耕代种等,要分别不同情况,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处理拣种抛荒地发生的纠纷,要以二轮延包为依据,在确权、确地的基础上,明确原承包关系。代耕代种的,原承包户可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相互转包土地,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对发生在种田大户与原承包户之间纠纷的处理,既要尊重原承包农户要求继续耕种的意愿,又要充分肯定和注意保护种田大户的积极性。通过民主协商,在村组集体、种田大户和原承包户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确定双方均可接受的合理解决办法。但一定要防止哄毁设施、作物的现象发生。

  对发生在引进的外来户与原承包户之间的纠纷,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处理。户口已迁入本地但未参加二轮承包的,村组可在机动地中发包给土地,没有机动地的,可用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其“有田种”的问题。

  对乡村组织引进工商企业租赁土地进行农业开发与原承包户发生纠纷的处理,要注意还权、还利给农民,实现企业与农民两利双赢,不得为企业利益或乡(镇)、村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妥善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等遗留问题。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对在部分基本农田上已种植的三年期以上林木,待其受益后,再恢复为基本农田,并给原承包户以合理的经济补偿。对这部分基本农田,目前可以按照程序报批,进行补划、调整,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对在2003年12月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以后,仍圈占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地方和企业,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对所栽树苗,当地政府应限期将其移植到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自行处理。

  七、认真解决机动地问题。对村组集体的机动地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预留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百分之五的部分,应发包给无地和少地农民耕种。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以各种名义收回农户承包地转为机动地的,应坚决纠正,退还给原承包户。

  八、坚决纠正对农民承包地搞“两田制”的行为。不准搞“两田制”,是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的。对以搞“两田制”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要无条件退回给原承包户。今后再不允许搞“两田制”。国有农场的土地经营管理性质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同,其土地的经营管理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发[2003]15号)文件执行。

  九、加强对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中央和省里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要站在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认真对待和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深入农村一线,搞好调查研究,贯彻落实有关法规和政策,帮助解决纠纷。乡(镇)、村要切实担当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恪尽职守,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承担调处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任务。各级信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各级政府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对因违反法律、政策或处理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大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力度,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依法办事。要注意研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土地承包,规范土地流转,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大好形势。

  二○○四年九月二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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