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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建设钦寸水库是市委、市政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是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储备战略水资源、福荫后人的重大境外引水工程。建设钦寸水库关键在移民,重点、难点也在移民。妥善安置钦寸水库移民,是一项既重要又严肃的政治任务。根据我市与新昌县合作建设钦寸水库的协议,为顺利完成我市按比例承担的钦寸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本着对国家、移民、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围绕“迁得出、安得下、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地社会稳定。
二、安置原则
根据国家移民条例,结合以往省、市水库移民安置做法,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有土为主,辅以其他安置方式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均实行有土安置,安置移民户的耕地相对集中,便于耕作和管理,从安置村机动土地或已承包的集体土地中调剂解决。对高龄移民、鳏寡孤独及农村五保移民、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移民等特定群体,也可视情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集中供养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等无土安置方式。
(二)坚持相对集中、分散安置的原则。集中安置到环境容量和条件适宜的乡镇,分散安置到相互之间差距不大的行政村,一个行政村一般选择1个安置点,1个安置点原则上5~15户。
(三)坚持安置任务与移民资金双包干的原则。移民安置过程中的生产生活资料、社会公益性支出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按钦寸水库移民补偿补助标准的规定给予补贴。下拨的移民资金与实际完成的移民安置任务挂钩,包干使用。
(四)坚持利益共享、任务共担,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对不实地安置移民的安置地区,实行“异地转移、资金补偿”政策,按《关于印发钦寸水库移民安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4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资源占用补偿资金给按比例分摊接收移民的实际安置地。各地也可依此原则出台各自的“异地转移、资金补偿”实施细则。
三、移民安置有关政策
钦寸水库移民安置,除严格执行国家移民安置政策外,还要兼顾其他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务求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一)移民迁入安置地后,自取得安置地户籍之日起享受安置地村民(社员)待遇。迁出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资产量化到移民个人后转移至安置村。市政府对接受移民的安置村,按1500元/人的标准补助村集体经济。在此基础上,各地可酌情对安置村集体经济再给予适当补助。
(二)移民生产用地按安置村农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全村耕地面积-机动地)/(全村现有农业人口+移民人数)]安排。移民承包土地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和当地实行二轮承包相同。安置地政府应及时为移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承包权证。
(三)移民迁入安置地后,应就近编入相应的村民小组。
(四)特定人员安置办法
高龄移民、鳏寡孤独及农村五保移民、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移民等特定群体,可在本人自愿、符合条件,书面申请、法律公证的前提下,实行无土安置。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按照浙江省、宁波市及安置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不安排生产用地,由安置地政府按当地规定统一投保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解决生活来源的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的对象,为至规划水平年(2013年),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高龄移民。选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的高龄移民,如在落户时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应自户口迁入次月起享受养老金。高龄移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缴费标准、养老金标准按安置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且养老金享受额度应不低于350元/月。
2.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移民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安排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集中供养安置的对象,为谋生无力、无依无靠、生活无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及五保人员。
3.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由政府统一安排生活用地,移民从事二、三产业,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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