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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解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3:24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出台之后,众多市民对其提出了诸多疑问,为此,广州房管局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答。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政策有两个,一个是“40平方米补偿优惠”政策,具体就是规定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符合有关条件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
这个“40平方米补偿优惠”政策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对选择“异地永迁”安置方式的,条件最为宽松,需要符合的条件是:1.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2.该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3.该房屋为自住住宅。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永远迁去异地的,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补偿几乎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不过,如果拆迁人选择“就近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附加条件就要多一些,比如说,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以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即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
市房管局表示,这些政策是为了引导被拆迁人尽量向城市外围区搬迁,抽疏中心区人口,引导被拆迁人尽量减少选择“就近安置”,从而加快推进旧城更新改造项目。
另一个引人关注的规定是:改造前有两轮征询,第一轮征询,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或以上的,方可启动改造,并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第二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2/3或以上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
简单说,就是第一轮要有九成以上户数同意改造,第二轮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数同意补偿安置方案,才可以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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