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屋法规 >> 房产税率 >> 什么是房产税 >> 正文

房产税的概念及性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3:25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以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施工企业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特殊情况处理

  1、新建房屋的纳税时间按照规定,企业新建的房屋,凡是企业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其它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企业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对于企业投资联营的房产,应当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融资租赁房屋的计税方法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按照规定,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由于租赁费中包含了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和融资利息等,与一般房屋租赁的租金的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支付最后一笔租赁费后,房屋的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对融资租赁房屋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4、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人问题按照规定,企业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因此,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