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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江拆迁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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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经重新修订后,现已正式施行。新的办法从细节上进一步完善了房屋拆迁安置体系,更加体现和谐,关注民生,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有多个亮点值得大家关注。
拆迁价格评估按交易价从高原则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新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这些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不少于3家的法定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需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最后的评估比准价格,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这一条款中部分内容是新增的,有关负责人谈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公布的基准价往往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而评估机构的选样标准又不统一,评估价格的形成也容易受到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决定新增加此款规定,以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拆迁人”重新明确定义
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新办法还对“拆迁人”重新进行了定义:“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这就明确了房产开发商等不得成为“拆迁人”。
同时新规定中还指出: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而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还要依法举行听证。之前当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时,一般做法是由所在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由此引起的拆迁纠纷不断,最常见的像断水、断电,甚至逼人搬迁、动武等。
而新的规定增加了“依法举行听证”一项,更多地考虑拆迁户的正当利益,防止激化社会矛盾。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缓冲时间,倾听各自意见,疏通拆迁户的诉求渠道,十分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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