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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土地用途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标准:①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低于1200元,按1200元计算,下同)的8~10倍计算。②征用精养鱼池的,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征用其它养殖水面的,按4~8倍计算。③征用果园或者其它经济林地的,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计算。④征用其它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⑤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计算。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如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它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地农民。
2.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补偿:①征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从6倍起计算,人均耕地每减少66.7平方米(即一分地),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1倍(最高不超过15倍)。②征用其它农业地的,按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③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①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确定。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③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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